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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3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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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3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伟明;孙红丽;李伟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9439704D。法定代表人:崔海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伟明,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被执行人:孙红丽,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李伟强,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伟明、孙红丽、李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增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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