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王存峰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7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16752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王存峰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王存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167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符寅健,行长。被执行人:王存峰,男,汉族,1976年0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存峰的本院(2021)沪0106民初1405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14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周广元审判员 刘晓立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建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31号之七十五 下一篇 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融富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3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