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廖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81民初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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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81民初3097号案件名称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廖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廖文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81民初3097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红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20H89。负责人:张晓东,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廖文清,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廖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廖文清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梦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81民初3097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红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20H89。负责人:张晓东,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廖文清,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廖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廖文清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梦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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