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军、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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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943号案件名称
姜军、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军;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943号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蒋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娟,该公司职工。被告:姜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湘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梦君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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