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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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德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983MA08XGA95K。法定代表人:王鸿超,该合作社负责人。被申请人:王风龙,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74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风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大众牌汽车档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大众牌汽车档案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大众牌汽车档案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维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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