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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邓学明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民终4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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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4469号
  • 案件名称

    邓某、邓学明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某;邓学明;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终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2007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学明,男,1984年4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邓某、邓学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光武办事处市标西一公里。法定代表人:余帅,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邓学明因与被上诉人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邓学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某、邓学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邓某、邓学明撤回上诉;三、准许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项城市杂技艺术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邓某、邓学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记周审 判 员 李俊华审 判 员 许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晨瑛书 记 员 田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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