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仲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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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仲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仲琪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仲琪,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仲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8月5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朱仲琪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朱仲琪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朱仲琪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朱仲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朱仲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854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军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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