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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俊、刘靓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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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文俊、刘靓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文俊;刘靓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原告:周文俊,男,201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理人:周清,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被告:刘靓,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原告周文俊与被告刘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俊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46元,合计196元。由原告周文俊负担。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周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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