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俊、刘靓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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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文俊、刘靓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文俊;刘靓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123号之一原告:周文俊,男,201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理人:周清,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被告:刘靓,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原告周文俊与被告刘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俊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46元,合计196元。由原告周文俊负担。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周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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