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欣、邢台千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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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077号案件名称
赵磊欣、邢台千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磊欣;邢台千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077号原告:赵磊欣,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沙河市。被告:邢台千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综合楼3号楼611室。法定代表人:崔小科,该公司经理。赵磊欣与邢台千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磊欣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磊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磊欣承担。审 判 员 李双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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