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润润、张啸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02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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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3744号案件名称
卢润润、张啸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润润;张啸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02民初3744号原告:卢润润,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解放区。被告:张啸琳,男,199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卢润润与被告张啸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润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啸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润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865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其是极兔快递公司正式员工为理由,收取原告快递费用,但没有足额充值快递单号。原告向被告共转账两次,金额分别为8135元、7350元,共计15485元,截至目前,被告剩余12865元没有偿还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快递公司正式员工,被告拒不还款并多次失联,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啸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啸琳以向原告卢润润提供快递服务为由共收取原告15485元服务费,后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提供快递服务。2021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还款称:“刚才算了下,还剩9758个单号,折合人民币13661元,你对一下,没问题的,把钱转一下”。2021年7月27日,原告又向被告发送微信称:“还剩9189个单号,折合人民币12865个单号,折合人民币12865元,别再拖了,我们都知道你这边什么情况了,不想撕破脸,抓紧时间退钱吧”,被告随即回复:“给个卡号,让财务给你打钱”。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卢润润与被告张啸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价款,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快递服务,现被告未足额提供服务并承诺返还相关费用,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2865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利息未约定,本院认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啸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润润12865元及利息(利息以12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润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张啸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宋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倩倩书 记 员 王淑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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