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云珍、李茂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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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93号案件名称
尹云珍、李茂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尹云珍;李茂山;李茂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尹云珍,男,汉族,岚县人,住岚县。被执行人:李茂山,男,汉族,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李茂春,男,汉族,岚县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尹云珍与李茂山、李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民终4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云珍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7422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2万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茂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茂山的银行存款2531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红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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