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俊发,李洪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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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937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俊发,李洪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胡俊发;李洪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937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峰、罗剑,该行职工。被告:李洪远,男,1948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俊发,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李洪远、胡俊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杜林桐书 记 员 金 肖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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