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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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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57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戴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57号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64053048D,地址: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白杨委白杨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白广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川,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栗子村1-445号,现住新东方首付A区。被告:戴富,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川、戴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戴富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富的起诉。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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