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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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57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刘海川;戴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57号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64053048D,地址: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白杨委白杨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白广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川,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栗子村1-445号,现住新东方首付A区。被告:戴富,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川、戴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戴富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城市森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富的起诉。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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