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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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71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71号 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26750241604N。法定代表人:高立。被告: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张家村小学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73897J。法定代表人:凌德强,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西安市森祺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雷重涤,系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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