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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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569号案件名称
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569号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44号之二五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汉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山河铭家小区7栋1单元1403室。法定代表人:吴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雨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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