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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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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569号
  •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569号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44号之二五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汉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山河铭家小区7栋1单元1403室。法定代表人:吴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恒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山市企道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雨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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