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克、郑承柯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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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592号案件名称
赵帅克、郑承柯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帅克;郑承柯;程小敢;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592号原告:赵帅克,男,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承柯,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衢州市荷城区。被告:程小敢,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法定代表人:邱地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帅克诉被告郑承柯、程小敢、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帅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帅克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帅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赵帅克负担。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杭红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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