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永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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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58号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永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永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增宝,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永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慧,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宏,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永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永宁、潘慧、陈永宏、胡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599号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永宁、潘慧、陈永宏、胡永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16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13305.6元),案件受理费67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永宁、潘慧、陈永宏、胡永莉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以上协议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以上任一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并按照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胡永宁主动履行了案件受理费6706元,并缴纳执行费464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25执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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