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2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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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382号案件名称
聂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聂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2执38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聂顺信用卡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顺已主动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还请本案全部本息。本院认为,(2021)湘038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聂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277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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