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竹、叶践合同纠纷民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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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120号案件名称
李青竹、叶践合同纠纷民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青竹;叶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120号原告:李青竹,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文,系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践,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竹与被告叶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竹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践的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青竹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婉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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