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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本刚、苏振志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2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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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执恢44号
  • 案件名称

    陈本刚、苏振志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本刚;苏振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陈本刚,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苏振志,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振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361.5元。已于2021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皖0402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振志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1、经“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款;2、经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财产信息;3、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已对被执行人苏振志限制高消费;5、已将被执行人苏振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 俊审判员 方乃光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文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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