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孙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890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孙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孙旭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890号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和谐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旭东,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子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