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涛、宁顺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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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阳涛、宁顺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阳涛;宁顺产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涛,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宁顺产,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涛与被执行人宁顺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顺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7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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