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10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1005号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100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汝,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崔姗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瑞,女,该公司法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二上诉人(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与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汝,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瑞、张永宜,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字节跳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首先,涉案作品制作精良,独创性高。其次,被诉侵权行为符合酌加标准,应当提升赔额。再次,被诉侵权行为涉及安卓、苹果两个客户端,应当予以考虑。最后,字节跳动公司合理支出应当全额支持。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字节跳动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驳回字节跳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酌情改判。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把延迟删除也作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行为,存在诉、判不一致的问题。二、被诉侵权视频仅为涉案作品的片段,不会造成公众看了这些片段就不再观看正版完整作品。三、涉案视频上传的用户账号中有很多其他内容,至少未侵犯字节跳动公司作品权利,故对涉案用户账户进行封禁惩罚过于严厉。四、一审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发送邮件已发送成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就其自行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发送投诉的通知送达成功承担举证责任。字节跳动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字节跳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48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公证费、在线存证)20000元。事实和理由:字节跳动公司作为《考不好没关系》节目投资制作方,为本节目的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案节目正式发布以及每期节目开播前,字节跳动公司均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发送《权利预警函》,且在发现侵权内容后积极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发送《移除侵权作品通知函》,要求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侵权视频以及侵权用户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同一用户多次侵权的情形。然而,字节跳动公司发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产品“好看视频”中存在大量涉案节目内容,均为直接搬运字节跳动公司独家享有著作权的节目内容。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为“好看视频”产品的共同开发者及运营者,共同向用户提供其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营及相关功能的更新及维护。字节跳动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明知涉案综艺节目为字节跳动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好看视频”中向其用户提供《考不好没关系》节目内容并大量传播,且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多次收到字节跳动公司权利预警及删除通知的情况下,依然未能停止侵权行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字节跳动公司对涉案节目独家享有的著作权,给字节跳动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字节跳动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涉案作品《考不好没关系》片尾署名截图显示:“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本节目著作权归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涉案作品系综艺节目,共计12期,每期时长约为1小时20分钟。涉案作品的第2期播出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第3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第4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2月2日,第5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2月9日,第6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2月16日,第7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第8期的播出时间为2019年3月2日,二、与被诉侵权视频相关的事实(一)与被诉侵权视频的相关事实(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5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12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好看视频”应用搜索界面输入“半醉半醒半梦你”,对该用户发布的作品进行播放并截图,共计播放11个视频;返回搜索界面,输入“小宣带你看娱乐”,该用户发布的作品进行播放并截图,共计播放12个视频,上述视频均为截取综艺节目的片段,每个被诉侵权视频的时长约为7-9分钟。具体取证内容如下:视频名称侵权发布日期上传用户对应期数萌娃全会背的诗,考场上的爸爸怎么能出错?不可思议2019/4/19半醉半醒半梦你第2期父母在孩子成长中扮演什么角色?来自山村教师的分享2019/4/19半醉半醒半梦你第2期5位爸爸晋级成功,等待他们的会是更难的考验,谁能成为冠军?2019/4/23半醉半醒半梦你第7期爸爸要从高台上掉下来,小朋友却毫不担心?2019/4/23半醉半醒半梦你第7期陈铭:“我也是一位爸爸,苏依我会坚定地站在妈妈这边。”2019/4/24半醉半醒半梦你第3期这位爸爸是个调皮鬼:“当考卷发下来时,惊呼上面有答案2019/4/24半醉半醒半梦你第3期古代对人年龄称呼中,孩提是几岁之间2019/4/25半醉半醒半梦你第4期古诗中的:姑苏城外寒山寺,姑苏城在今天的哪里2019/4/25半醉半醒半梦你第4期一般来说,成年人有多少颗门牙?看看这个爸爸的答案!2019/4/26半醉半醒半梦你第5期儿歌《卖报歌》中,两份报需要几个铜板?酷似吴京的爸爸能答对吗2019/4/26半醉半醒半梦你第5期一首古诗填词,本科爸爸写成了粉丝见面会,现场要笑趴!2019/4/29半醉半醒半梦你第8期高学历的家庭,就能培养出高智商的孩子吗?看下这个爸爸怎么说2019/4/22小宣带你看娱乐第6期学校门口经常出现的标志,你能说出其中的意思吗?2019/4/22小宣带你看娱乐第6期小朋友朗诵《赠汪伦》,爸爸体会当小孩子的感觉,感触颇深2019/4/23小宣带你看娱乐第7期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刻下了什么字?爸爸们的答案各异2019/4/23小宣带你看娱乐第7期“肉字旁”是什么东西,难以想象这是曾经的高考状元,大概是偏科2019/4/24小宣带你看娱乐第3期爸爸更看重的是孩子的动手能力,他的方法也许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2019/4/24小宣带你看娱乐第3期逻辑爆棚深挖掘,红孩儿到底是谁的孩子?西游记你看懂了吗?2019/4/25小宣带你看娱乐第4期默契大考验,看看孩子给爸爸的打分跟爸爸对自己的打分都是多少2019/4/25小宣带你看娱乐第4期长江的发源地是哪座山脉?爸爸在这道题败北,被淘汰!2019/4/26小宣带你看娱乐第5期《丑小鸭》是哪位作家创作的童话故事?关键时刻爸爸会不会掉链子2019/4/26小宣带你看娱乐第5期现场唯一一位跟孩子自画像一样的爸爸,很形象生动!心有灵犀2019/4/29小宣带你看娱乐第8期古代年龄弱冠指男子多少岁?在孩子期待眼神下,爸爸能答对吗?2019/4/29小宣带你看娱乐第8期(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08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7月26日,进入“好看视频”应用搜索界面输入“半醉半醒半梦你”,能够播放上一公证书中的10期视频(除标题:萌娃全会背的诗,考场上的爸爸怎么能出错?不可思议);返回搜索界面,输入“小宣带你看娱乐”,能够播放上一公证书中的11期视频(除标题:爸爸更看重的是孩子的动手能力,他的方法也许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为进行侵权公证支付了8800元,并提交了相应公证费发票,其中(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5号公证书的费用为4480元,(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08号公证书的费用为4320元。(二)与字节跳动公司通知的相关事实(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60号公证书,显示:打开“北京网络版权检测中心”([email protected])邮箱,在“已发送”邮件中搜索“好看视频”,在2019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期间,该邮箱共计向百度在线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发送14封标题名为《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内容包括有涉案的视频标题、网址、上传者账号信息,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中,字节跳动公司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对网站发出预警通知及要求断开传播链接的通知。其中,有14封邮件内容涉及账号“半醉半醒半梦你”发布的侵权链接,有11封邮件内容涉及账号“小宣带你看娱乐”发布的侵权链接。2020年6月30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出具《发函投诉情况说明》,载明:自2018年起,我中心受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委托,代为处理投诉维权事宜。长期以来,针对百度旗下产品“好看视频”的发函投诉,我中心均将投诉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等邮箱,百度公司对此投诉渠道予以认可,且会根据情况对相关投诉进行处理。自2019年起,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我中心除对[email protected]等邮箱发送侵权投诉函外,同时会通过百度版权服务(http://copyright.baidu.com)的线上版权投诉平台,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的名义在线提交投诉。字节跳动公司表示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在发函的同时会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线上版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并提交了线上投诉页面截图。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未否认收到上述邮件,但认为字节跳动公司未将投诉内容发送至对应的邮箱中。2019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17日,字节跳动通过[email protected]邮箱向[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等邮箱发送侵权告知函,文件内容主文分别包括“小宣带你看娱乐”发布的6个视频名称及链接,附件中有相关的版权证明文件。对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认为系统自动回复了6月11日的邮件,并告知字节跳动公司仅仅接受关于百度帐号的头像、昵称、xx使用中的侵权行为投诉,为此提交邮件截图,显示:发件人为[email protected],收件人为[email protected];tousulaw;bjh-bd;passtousu等,内容为:若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被他人在百度帐号的使用(包括百度帐号的头像、昵称、xx使用中)侵犯,请按照以下说明向百度公司提供材料。特别注意:邮箱([email protected])仅接受关于百度帐号(即仅限于帐号头像、昵称、XX侵权)的投诉,如您有针对百度具体产品的版权侵权投诉,请您至http://copyright.baidu.com/进行投诉,如您有关于百度其他产品的投诉,请按照百度权利声明和具体产品公示的投诉路径进行投诉。(三)被诉侵权内容删除情况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视频已及时删除,为此提交视频后台截图:视频“萌娃全会背的诗,考场上的爸爸怎么能出错?不可思议”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视频“父母在孩子成长中扮演什么角色?来自山村教师的分享”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视频“5位爸爸晋级成功,等待他们的会是更难的考验,谁能成为冠军?”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爸爸要从高台上掉下来,小朋友却毫不担心?”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视频“陈铭:‘爸,苏依我会坚定地站在妈妈这边。’”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这位爸爸是个调皮鬼:‘当考卷发下来时,惊呼上面有答案’”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古代对人年龄称呼中,孩提是几岁之间”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古诗中的:姑苏城外寒山寺,姑苏城在今天的哪里”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一般来说,成年人有多少颗门牙?看看这个爸爸的答案!”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视频“儿歌《卖报歌》中,两份报需要几个铜板?酷似吴京的爸爸能答对吗”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一首古诗填词,本科爸爸写成了粉丝见面会,现场要笑趴!”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视频“高学历的家庭,就能培养出高智商的孩子吗?看下这个爸爸怎么说”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视频“学校门口经常出现的标志,你能说出其中的意思吗?”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视频“小朋友朗诵《赠汪伦》,爸爸体会当小孩子的感觉,感触颇深”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视频“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刻下了什么字?爸爸们的答案各异”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视频“‘肉字旁’是什么东西,难以想象这是曾经的高考状元,大概是偏科”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爸爸更看重的是孩子的动手能力,他的方法也许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视频“逻辑爆棚深挖掘,红孩儿到底是谁的孩子?西游记你看懂了吗?”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默契大考验,看看孩子给爸爸的打分跟爸爸对自己的打分都是多少”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长江的发源地是哪座山脉?爸爸在这道题败北,被淘汰!”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丑小鸭》是哪位作家创作的童话故事?关键时刻爸爸会不会掉链子”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现场唯一一位跟孩子自画像一样的爸爸,很形象生动!心有灵犀”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视频“古代年龄弱冠指男子多少岁?在孩子期待眼神下,爸爸能答对吗?”的删除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对此,字节跳动公司予以认可,但表示删除时间距离投诉时间较久。三、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一)被诉侵权内容上传情况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认可“好看视频”系其共同运营的,但认为其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上传,为此提交账户后台信息,显示有用户“半醉半醒半梦你”和“小宣带你看娱乐”的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用户“半醉半醒半梦你”运营者为丁维嘉,用户“小宣带你看娱乐”运营者为黄讲话。对此,字节跳动公司予以认可。(二)关于好看视频的投诉邮箱情况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百度用户协议、邮件回函及好看视频版权举报截图,以证明其告知了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将投诉内容发送至邮箱copyright.baidu.com中。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认为“[email protected]”邮箱并非好看视频的投诉邮箱,也不是用于具体个案版权投诉的邮箱,而是专门用于与相关版权保护机构约定合作维权的邮箱。为此提交:1.2019年7月2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出具的《感谢信》,载明:自2017年开展代理重点视频网站维权工作以来,得到了贵司的积极响应和大力协助,主动向我中心提供了专门用于接收提请移除通知的邮箱,并安排专人值守,处理移除通知,即便在非工作时间包括节假日,均能做到及时接收、及时移除、断链。我中心的代理维权工作得到委托维权网站的认可,与贵司的有力配合实难分开,感谢贵司长期以来以实际行动维护权益、净化网络。相信今后贵我双方会继续并加强维权合作。2.2017年2月20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送给“[email protected]”邮箱的《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显示:经我中心监测发现,贵司正在通过运营的网站百度网盘为公众提供《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视频作品的在线播放链接存储(具体侵权链接请见附件)。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合一网络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两组证据,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恰好能够证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为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提供了[email protected]作为专门的处理邮箱,故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能够正常收到上述邮件。四、其他事实字节跳动公司提交(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272号公证书,载明:字节跳动公司对相关网页新闻进行截图公证,显示有多家新闻媒体对涉案作品进行报道,以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以上证据,有片尾署名截图、公证书、《发函投诉情况说明》、后台信息、百度用户协议、邮件回函、好看视频版权举报截图、《感谢信》等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涉案作品片尾截图,可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系涉案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以及涉案侵权视频系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的个人用户上传。该用户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视频上传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平台,侵害了字节跳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以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被控侵权视频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若权利人通过案外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在能够证明被送达主体已收悉送达通知的情况下,应视为有效送达。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申诉邮箱发送通知邮件。对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抗辩称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并非向好看视频的申诉邮箱发布邮件,故其不构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出具的《发函投诉情况说明》、《感谢信》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可知,“[email protected]”邮箱能够收到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送的通知邮件。根据(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60号公证书可以看出,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向“[email protected]”邮箱发送的邮件均已发送成功。故对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涉案邮件包含被控侵权视频名称及链接、涉案作品的授权文件,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邮件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涉案邮件后,少则半个月多则五个月才对被诉侵权视频进行删除,应认定为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字节跳动公司向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损失。对于经济损失,鉴于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违法所得,且未提交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将综合被诉侵权视频上传时间距离涉案作品的播出时间较近,属于热播期阶段,同时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视频的时长、涉案侵权行为方式、损害扩大的时间及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开支,字节跳动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公证费,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元。二、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合理开支3000元;三、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审理中,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称其否认收到涉案邮件,且[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并非百度在线公司邮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存在错误。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字节跳动公司在一审起诉书中称“被告在多次受到原告权利预警及删除通知的情况下,依然未能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著作权”等。上述事实,有起诉书、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诉判不一致的情形;二、一审法院对侵权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诉判不一致的情形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仅主张其未封禁涉案用户账号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而一审法院针对延迟删除的行为进行了审理及认定,构成诉判不一致。对此,本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一审起诉书中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多次受到权利预警及删除通知的情况下,依然未能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迟延删除等未及时制止侵权的行为进行审理及认定并无不当。同时,尽管字节跳动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封禁相关账号以制止侵权行为,但其并未明确放弃主张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其他未及时制止侵权的行为。因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存在诉判不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法院对侵权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侵权视频系用户未经许可上传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平台,故该用户的行为已侵害字节跳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认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制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此主张,其未收到相关侵权通知,字节跳动公司未能证明其通知已到达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该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委托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于2019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期间,通过[email protected]邮箱向[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邮箱发送14封标题名为《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内容包括有涉案的视频标题、网址、上传者账号信息,附件中包括涉案作品的权属证明等。且上述邮件均显示“已发送”。第二,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发函投诉情况说明》已载明:长期以来,针对百度旗下产品“好看视频”的发函投诉,我中心均将投诉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等邮箱,百度公司对此投诉渠道予以认可,且会根据情况对相关投诉进行处理。同时,结合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邮件可知,“[email protected]”邮箱能够收到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送的通知邮件。第三,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的《发函投诉情况说明》载明,其同时会通过百度版权服务(http://copyright.baidu.com)的线上版权投诉平台,以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的名义在线提交投诉。而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邮件中亦有“如您有针对百度具体产品的版权侵权投诉,请您至http://copyright.baidu.com/进行投诉”等内容。二者可以相互对应。综合以上事实,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已收到上述《提请移除侵权作品通知》的事实已具备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邮件构成有效通知并无不当。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关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收到上述通知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前述规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但其多则五个月才对涉案侵权视频进行删除,应认定为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存在过错,其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亦未成就。故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在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视频上传时间属于热播期阶段,同时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视频的时长、涉案侵权行为方式、损害扩大的时间及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对合理开支酌情予以支持,数额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旭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李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 桐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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