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福琼与陈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4民初4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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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4276号案件名称
梁福琼与陈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福琼;陈许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4276号 原告:梁福琼,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陈许恒,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梁福琼与被告陈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福琼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福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许恒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福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许恒支付原告货款9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被告陈许恒在原告处赊购副食共计98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债务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梁福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梁福琼的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3.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被告陈许恒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许恒多次在原告梁福琼经营的黔江区欣欣副食批发部赊购副食,2019年7月31日,被告陈许恒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货款986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许恒向原告梁福琼购买副食,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标的物后,被告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就尚欠的货款986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该欠款,被告有支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许恒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等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许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福琼货款98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许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鹏 人民陪审员 陈伦福 人民陪审员 陈仙琼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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