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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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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22号
  • 案件名称

    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航;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德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983MA08XGA95K。法定代表人:王鸿超,该合作社负责人。被申请人:王风龙,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74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建设北街支行卡号为(6228451738043914274)8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建设北街支行卡号为(6228451738043914274)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维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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