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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慕诺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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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2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慕诺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慕诺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田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2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思智道1号恒通企业港E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庆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李晶,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慕诺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34/35-104号。法定代表人:田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义,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田鑫,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诺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田鑫为(2021)津0104执52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金东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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