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莲、刘其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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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605号案件名称
胡小莲、刘其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小莲;刘其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莲,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其云,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莲与被执行人刘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小莲与被执行人刘其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学 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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