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袁卫勇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32财保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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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财保35号案件名称
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袁卫勇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袁卫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财保35号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662209348W。法定代表人:杜玉华。被申请人:袁卫勇,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卫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冀E×××××丰田牌小型汽车(价值50000元)一辆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袁卫勇名下的冀E×××××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案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奎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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