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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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056号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举;尹红军;尹正栓;孙焕贵;院海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056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1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漾,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春举,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尹红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尹正栓,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孙焕贵,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被告院海全,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举、尹红军、尹正栓、孙焕贵、院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王春举、尹红军、尹正栓、孙焕贵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的法律手续。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同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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