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5执217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217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陈某;张某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5执2174号之二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纳雍县。被执行人:张某林,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关于张某林、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林应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陈某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林、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林、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林、陈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已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林至今未履行。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林、陈某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林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林的存款420.17元。其余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张某林的户籍所在地纳雍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某林是贫困户,已扶贫搬迁至纳雍县,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到纳雍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林缴纳罚金实现420.17元,被执行人陈某缴纳罚金10000元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某林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熊晓江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朱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仕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