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超、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851号案件名称
冯超、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超;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4851号 原告: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5Y。法定代表人:时嗣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超,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