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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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355号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12-8号楼1-2层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109E671X。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江,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明玉,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张瑞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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