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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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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355号
  • 案件名称

    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刘明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355号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12-8号楼1-2层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109E671X。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江,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明玉,男,汉族,1955年1月24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聚生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宛儒书 记 员  张瑞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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