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波、陈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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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836号案件名称
石文波、陈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石文波;陈志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836号原告:石文波,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志新,男,50岁,汉族,住滦南县。原告石文波与被告陈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石文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文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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