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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后乐、向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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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29号
  • 案件名称

    何后乐、向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后乐;向平平;刘武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何后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向平平,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刘武林,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何后乐与刘武林、向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后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后乐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3年2月27日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负责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社区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何后乐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刘武林、向平平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后乐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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