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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民、王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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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35号
  • 案件名称

    王永民、王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永民;王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民,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欣,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民与被执行人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庭外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执恢113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素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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