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民、王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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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35号案件名称
王永民、王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永民;王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民,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欣,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民与被执行人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庭外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执恢113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素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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