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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锋、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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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377号
  • 案件名称

    朱新锋、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新锋;李西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377号原告:朱新锋,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李西杰,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锋诉被告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3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朱新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新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新锋负担。审判员  陈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康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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