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智慧、周海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2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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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2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智慧、周海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智慧;周海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智慧,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衡阳县樟树乡。被执行人:周海拉,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衡南县三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智慧与被执行人周海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海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恢2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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