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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福、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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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996号
  • 案件名称

    成正福、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成正福;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正福,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新,男,系上诉人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仪,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迎丰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先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809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谢礼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百足桥路百美福街18号2房(市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佰足桥段自编A、B1、B2、C2、C3、E共6栋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定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佰足桥段自编A、B1、B2、C2、C3、E共6栋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C2栋202号。经营者:曹传杰。上诉人成正福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安物流有限公司(鑫安物流公司)、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物流公司)、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以下简称顺安货运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成正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成正福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定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承担本案一审以及二审诉讼费。二审中,成正福当庭表示,因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天劳人仲案(2021)1697号案中予以处理,故在本案撤销相关请求。上诉理由:一审判决遗漏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完全驳回成正福的诉讼请求存在严重错误,以致严重损害成正福合法的实体权利,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本案是第三人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工伤,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外,第三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鑫安物流公司及长盛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不作为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均应对成正福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长盛公司作为广州长盛货运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货运场的经营管理有特定的法定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根据长盛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3-7,证据9-11,可知长盛公司是明知自身承担安全管理、安全保障的作为义务。鑫安物流公司作为广州长盛货运市场内的经营主体,与长盛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高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等,参与了由长盛公司召开的安全管理会议,以上材料内容反复强调了货运市场内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鑫安物流公司是知悉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案发当晚,鑫安物流公司在未对成正福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成正福无穿戴防护用品,无安全帽,无安全带,作业现场并未悬挂“闲人免进”“禁止通行”警示牌的情况下,仍放任成正福进行装卸货的作业工作。上述材料文件内双方约定的安全保障作为义务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均属于在鑫安物流公司及长盛公司的管理、控制范围内,而案发现场并无设置双方文件所约定的安全设置,现场违规操作亦无人进行纠正或制止,两司的不作为导致了成正福损害后果的发生。一审法院遗漏鑫安物流公司、长盛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查明事实上的重大错误。(二)根据成正福一审提交的现场视频1,成正福站立于离地4至5米高的货物上时,鑫安物流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举起货物后,成正福随即从货物上连同电梯配件摔下车。结合三众物流公司在8月21日庭审所述,存在鑫安物流公司操作叉车不当致使货物不稳而导致成正福摔下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成正福的受伤是不慎自行摔伤所致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应适用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且,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当以成正福获得工伤赔偿而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主张了人身损害赔偿后仍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亦然。综上所述,恳请判令支持成正福的全部诉讼请求。长盛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成正福并非是长盛公司雇佣的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长盛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成正福对于长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众物流公司、鑫安物流公司、顺安货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成正福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赔偿成正福医疗费65659.63元,住院护理费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住宿费20250元,交通费2000元;2.判决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赔偿成正福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19000元,误工费69828元,被抚养人颜文树生活费129937.5元,成新新生活费25987.5元,成晶晶生活费77962.5元,残疾赔偿金757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司法鉴定费2736元,鉴定医疗费1193元;3.判决鑫安物流公司和三众物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4.判决长盛公司和顺安货运部承担次要责任;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盛公司经营管理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顺安货运部注册登记在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C2栋202号。鑫安物流公司租赁长盛公司位于长盛货运市场中区平台仓库05号物业进行物流货物运输经营。三众物流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为谢礼博,经营范围: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017年12月13日,谢礼博(乙方)与鑫安物流公司(甲方)签订了《装卸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装卸货物,装卸内容为:甲方所有客户货物卸车、装车、出入仓库、库内移货等。甲方责任:甲方安排好合适的车辆及货物;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装卸费用。乙方责任:乙方驻场作业,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装卸工必须在现场,进行卸车、装卸作业;乙方装卸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着装和配戴防护用具,否则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处罚;乙方应承担其装卸工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应为其装卸工购买足够的工伤和人身伤害保险。费用及其结算方式:甲方将在第一月、第二月搬运费用中,扣除半个月搬运费用作为押金,甲方提供押金条给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合同期内,乙方不能为甲方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装卸服务时,甲方有权从外面聘用装卸人员,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次月第一周和甲方财务人员,核对上月搬运费用,甲方在当月15号左右,结清上月搬运费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如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1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庭审中,谢礼博和鑫安物流公司均确认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合同期满后,谢礼博仍然为鑫安物流公司提供装卸货服务,鑫安物流公司亦定期向谢礼博进行结算。成正福自2017年3月10日入职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淇骏货运市场安东货运部,担任搬运工,于2019年4月10日辞职。成正福随后入职三众物流公司,担任搬运工作。2019年5月1日三众物流公司将成正福调至广州市长盛货运市场,安排成正福在该货运市场内搬运货物。2019年5月18日晚,三众物流公司安排成正福到货运市场内的顺安货运部为鑫安物流公司搬运货物。成正福在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倒并滚落地面,导致严重受伤。2019年5月19日凌晨,成正福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45天,于2019年7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1.颌面部多发骨折;2.眼眶骨折畸形(双眼眶多发);3.眼挫伤(双眼);4.眼球脱位(左眼);5.创伤性晶状体脱位(左眼);6.晶状体脱位(右眼);7.视神经损伤(双眼);8.瞳孔散大(双眼);9.眼睑裂伤(左眼外眦裂伤);10.面部皮肤裂伤;11.双侧上颌窦、筛窦、蝶窦积血;12.颌面部皮下血肿;13.创伤性湿肺。出院情况:双眼无光感。出院医嘱:至眼科就诊行双眼进一步诊疗;复诊,定期复查。期间花费医疗费205659.63元。事故发生后,鑫安物流公司支付了成正福50000元,三众物流公司支付了成正福43000元,长盛公司支付了成正福47000元。成正福因本次事故导致双目失明,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成正福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工伤认定,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工伤认定书》(编号:5556670),认定:2019年08月16日受理成正福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成正福被单位(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派到太和镇长盛物流园区从事搬运工作时不慎摔伤。成正福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2020年1月1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成正福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壹级。2020年3月20日,成正福以三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0】28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8日至5月17日工资6896.55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8日至5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39.0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2月16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4827.58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每月4500元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直至申请人死亡;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月2245.8元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直至申请人死亡。成正福的被抚养人有:母亲颜文树(1942年8月2日出生,共生育三个子女),女儿成晶晶(2003年7月8日出生)。诉讼中,成正福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穗司鉴20440100020010110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成正福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级伤残;2.成正福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后成正福提供其于2019年2月23日被鉴定为视力残疾人证评定表,申请补充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补充鉴定,并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穗司鉴20440100020010263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成正福伤前右眼视力无法测出,左眼视力0.1,残疾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五级伤残;其目前双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级伤残;2.成正福伤前无护理依赖,伤后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成正福为此支付鉴定费共计3696元。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报告单、医嘱、群众来访登记表、会议签到表、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户口簿、视频光盘、仲裁裁决书、装卸承包协议、租赁合同、收据、微信付款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成正福系三众物流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18日晚,三众物流公司安排成正福进行搬运货物,成正福在装货过程中不慎摔伤,成正福的受伤系成正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慎自行摔伤所致,而并非由他人侵权所为。成正福主张鑫安物流公司、长盛公司及顺安货运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成正福作为三众物流公司的员工,在履行三众物流公司的工作过程中受伤,成正福的受伤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编号:5556670)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成正福的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诉讼中,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后,成正福仍坚持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对于成正福主张鑫安物流公司、三众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如下:驳回成正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28元,由成正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已预交295.80元)。鉴定费3696元,由成正福负担。二审中,长盛公司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拟证明长盛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成正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成正福已经在2021年6月份就该调查报告提起行政复议,目前还没有收到处理回复。该调查报告对事发经过的事实没有查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成正福是因为叉车放货撞到车身引起晃动导致其没有站稳跌落,并非成正福踩空跌落。而且,该调查报告只是针对三众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礼博和成正福,没有涉及长盛公司,但不代表长盛公司不存在过错。该调查报告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为成正福的视力残疾并不客观,应该是鑫安物流公司、长盛公司没有落实场所内安全管理导致。三众物流公司、鑫安物流公司、顺安货运部经本院通知均未对该调查报告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该调查报告记载,“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通过视频监控,调查询问,司法鉴定等证据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如下分析。……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成正福明知视力残疾且在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搬运装卸工作;三众物流公司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三众物流公司、鑫安物流公司、长盛公司、顺安货运部对于成正福的工伤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公开的《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5.18”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工伤事故亦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成正福有权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提起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主张。其次,关于赔偿主体和责任问题。成正福是在履行三众物流公司工作中受伤,即成正福受伤时用人单位为三众物流公司,《工伤认定书》对此已有明确认定。基于该工伤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成正福有权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也明确规定,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本单位”即用人单位。况且,作出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调查报告亦认定,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成正福和三众物流公司,并未涉及其他主体。因此,成正福要求鑫安物流公司、长盛公司和顺安货运部对此次受伤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成正福虽然对调查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但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原则,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调查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合法有效,不因复议或诉讼停止执行,在该调查报告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故对该调查报告,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认定结论,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对成正福此次受伤造成的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损失,本院酌定由三众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成正福自行承担50%责任。最后,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后出具穗司鉴204401000200102633《司法鉴定意见书》,成正福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伤残等级为五级,无护理依赖;本次受伤后,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因此,成正福因案涉事故造成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损失项目和数额,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成正福以工伤待遇一案中已经处理为由撤回相关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住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之规定,成正福并不存在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故其主张住宿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交通费。考虑成正福住院时间以及家属往返医院确会产生交通费用,成正福主张2000元交通费合理,本院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成正福的伤情,本院酌定3000元营养费。护理费。成正福主张的该项护理费,是指出院后的护理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生活护理费属于本质上相同的赔偿项目,故本案所应支持的护理费应是扣除工伤保险待遇的生活护理费后的差额部分。但由于2818号生效仲裁裁决的生活护理费是按月支付至成正福死亡,即成正福最终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生活护理费的总额目前尚不能确定,无法核算其差额部分。因此,本案对成正福的护理费主张,暂不处理。误工费。根据2818号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成正福月工资标准5000元,从2019年5月18日受伤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20年7月14日共13个月又21天,误工费为69827.58元(5000元/月×13个月+5000元/月÷21.75×21天)。因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同一性质赔偿项目,所以应将2818号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4827.58元扣除后,核定本案的误工费损失为35000元(69827.58元-34827.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成正福主张按照广东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875元/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成正福受伤前后的伤残等级变化情况,在成正福定残日时,其母亲颜文树已经超过75周岁,抚养年限应计算5年,由三人抚养,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4437.50元【28875元/年×5年×(90%-60%)÷3人】;其女儿成晶晶年满17周岁,应计算的抚养年限为1年,由其一人抚养,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662.50元【28875元/年×1年×(90%-60%)】,共计23100元(14437.50元+8662.50元)。残疾赔偿金。因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性质相同,且2818号生效仲裁裁决的伤残津贴是按月支付至成正福死亡,即成正福最终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伤残津贴的总额目前尚不能确定,无法对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进行核算。因此,对于成正福的残疾赔偿金主张,本案暂不处理。鉴定费。两次鉴定费用共计3929元(2736+1193元),有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成正福伤情包括事发前后伤残等级变化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以上各项损失,包括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100元、鉴定费3929元,共计67029元,由三众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为33514.50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众物流公司需向成正福赔偿53514.50元。成正福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二、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成正福支付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款共计53514.50元。三、驳回成正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942元,由成正福承担7656元,由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6元。二审受理费7553元,由成正福负担7267元(本院准予免交),由广州三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昕书记员 李颖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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