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中、张宴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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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486号案件名称
马钢中、张宴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钢中;张宴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马钢中,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张宴铭,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马钢中与张宴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2425996元,因被执行人张宴铭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马钢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宴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他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已按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宴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3401.27元,已发放给申请人马钢中。本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宴铭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面包车一辆、豫N×××××货车一辆、豫N×××××轿车一辆、豫N×××××客车一辆,2021年7月6日已提交查封,法院未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2021年7月16日,执行法官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张宴铭名下有一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因该房产处于轮封状态,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并在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宴铭名下股权已转让,无法进行处置。执行法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限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宋忠辉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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