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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婷、项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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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7656号
  • 案件名称

    李晓婷、项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晓婷;项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7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婷,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冰,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华清、董莹,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上诉人李晓婷因与被上诉人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袁国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晓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项冰偿还借款本金29307.65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2930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项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项冰负担38元,被告李晓婷负担279元,该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判后,上诉人李晓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对案涉合同效力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应适用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提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取得放贷资格,系职业放贷人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本案非法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违背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原则。三、被上诉人实际并无能力出借案涉资金,资金来源于非法吸储,以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综上,请求变更原审第一项为:李晓婷向项冰偿还借款本金26919元,占用资金期间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资金占用费。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项冰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是其自有资金,也未反复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放贷,故被上诉人不属于职业放贷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二审审查,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二、上诉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对此,评析如下: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职业放贷人,且其资金来源于非法吸储以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但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等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本案就被上诉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的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且针对上诉人的异议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也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双方约定每月还本息11200元,上诉人已按上述约定归还了2个月本息,被上诉人主张其中每期本金为8333.33元、利息2866.67元。根据上述约定及实际还款情况,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抗辩主张中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折抵本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晓婷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晓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钟紫琦书 记 员 何敏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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