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措姐、桑杰当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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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411号案件名称
尕措姐、桑杰当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尕措姐;桑杰当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411号原告:尕措姐,女,1979年12月3日生,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桑杰当周,男,1984年6月11日生,藏族,住贵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尕措姐诉被告桑杰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尕措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尕措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尕措姐负担。 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哇桑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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