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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富、史绘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9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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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9执3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富、史绘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富;史绘华;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9执3号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文富、史绘华: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购车款8170元;二、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判决书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支付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四、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向申请执行人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五、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富、史绘华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史绘华名下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江铃牌汽车。本院委托广西速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能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江铃牌汽车一台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最后以12400元由石浩宜竞拍成功。经核算,截止2021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史绘华、张文富尚欠申请执行人购车贷款8170元、违约金4232元、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1元,合计13348元。我认为,拍卖款12400元,支付本案的车辆评估费500元及网拍辅助服务费248元,收取本案执行费74元后剩余执行款11578元应当处分给申请执行人,但剩余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尚欠款项。2021年9月17日,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收据,其表示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确认被执行人史绘华、张文富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规定的义务履行,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至此,我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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