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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俊廷、陈业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6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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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6090号
  • 案件名称

    明俊廷、陈业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明俊廷;陈业中;许伟新;林春;张金斗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6090号原告明俊廷,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住。原告陈业中,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住。原告许伟新,男,汉族,1979年1月8日,住浉河区。原告林春,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楚琳娜、周权,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金斗,男,汉族,成年,住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俊廷、陈业中、许伟新、林春与被告张金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后,但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俊廷、陈业中、许伟新、林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2元,退还给原告林春。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明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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