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武源、冯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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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020号案件名称
付武源、冯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武源;冯光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020号原告:付武源,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冯光辉,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付武源诉被告冯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武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被告冯光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付武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武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原告付武源承担。审判员 : 罗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楚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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