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璀瑶、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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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341号案件名称
刘璀瑶、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璀瑶;韦国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341号原告:刘璀瑶,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韦国军,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原告刘璀瑶与被告韦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璀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璀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璀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璀瑶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燕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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