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2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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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2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兰某某;荣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负责人:郑精兵,行长。被执行人兰某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荣某某,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兰某某、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月1日本院通过电子平台及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兰某某、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7月10日、8月22日等先后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兰某某名下账户16686.15元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发放申请人16535.15元执行款;另发现兰某某名下有车辆一台,车牌号湘F×××××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其查封时,车辆登记管理中心反馈已经查无此车,故无法查封处置,其余未发现兰某某、荣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4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兰某某、荣某某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兰某某、荣某某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44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44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刘炽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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