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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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18号案件名称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18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解艳燕,系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鸣,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莹。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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