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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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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783号
  • 案件名称

    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
  • 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783号原告张家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久月快捷宾馆,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9-1号楼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02MAOTUR3N2N。经营者李军,系经理。原告张家颖诉被告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家颖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颖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将医疗费一次性都给我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颖承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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