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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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783号案件名称
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家颖;久月快捷宾馆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783号原告张家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久月快捷宾馆,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9-1号楼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02MAOTUR3N2N。经营者李军,系经理。原告张家颖诉被告久月快捷宾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家颖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颖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将医疗费一次性都给我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颖承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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