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秀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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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651号案件名称
阎秀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阎秀红;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651号申请执行人阎秀红,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14层1412。法定代表人傅彦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阎秀红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确认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038万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详,其名下房产无登记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了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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