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51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5142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友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5142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社区益田路1005号益田村管理处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416P。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友勤,女,1964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187××××3220。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雪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郦琬书 记 员 覃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